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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行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吕斌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斌,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永法行初字第00161号原告吕斌,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670-7。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阳,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刘珏,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住重庆永川区。原告吕斌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勇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斌、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负责人曾传彬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阳和刘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斌诉称,2015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5年1月20日,被告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告应该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予以答复,已属行政不作为。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原告吕斌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查单。证明原告吕斌向被告申请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征地事宜的实施单位,掌握征地的相关政府信息,具有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2009年8月8日,被告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方式组织原告就征地事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2009年8月12日,被告与原告所在村民小组及村民代表共同协商确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清单》和人员安置名单,形成实施安置方案,现该方案执行完毕,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告按照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为保护行政机关职权职责,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吕斌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斌系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花果村高山岭村民小组的村民。2015年1月19日,原告吕斌以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收到该申请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吕斌进行答复,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2015年5月21日,原告吕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告是重庆市永川区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部门,掌握有征收土地的具体文件,故被告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吕斌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吕斌进行答复,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故原告吕斌要求被告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吕斌系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花果村高山岭村民小组的社员,向被告申请公开涉及该村民小组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经向原告吕斌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吕斌公开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吕斌要求被告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原告吕斌要求的方式向原告吕斌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74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