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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诉宽窄巷程度名小吃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宽窄巷成都名小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122号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张冠东。被申请人宽窄巷成都名小吃。负责人张宽。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诉宽窄巷成都名小吃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3-1(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3-1(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交)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