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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东昇汽车贸易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军追偿权纠纷一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春绪,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春绪,男,被执行人郭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绪、郭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车款人民币95550元、违约金19110元及利息2741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林兵、郭军、朱春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执行标的种类相同,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相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合并到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东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林兵、郭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1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