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尤金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董玉栋,被执行人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XX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静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知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