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31-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祥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祥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31-1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吉工艺品(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维选。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泰祥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学东。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维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责人:罗焱。上诉人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祥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六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14-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六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六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深圳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六案诉讼标的额均未超过原审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且答辩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本六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六案是否应合并审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程序审查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各案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