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伍弟明与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弟明,王凤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50号原告伍弟明,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生。被告王凤岐,男,汉族,现年48岁。原告伍弟明与被告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娟审理报告(2015)陇民一初字第250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伍弟明,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巩昌镇西十里铺村吊鸟社10号。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106161610。被告王凤岐,男,汉族,现年48岁,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通渭县什川乡吴家湾村阴坡社。二、基本事实原告伍弟明与被告王凤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三、处理意见: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承办人:祁大年2015年6月30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