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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童前龙与郭宏伟、范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前龙,郭宏伟,范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童前龙。被告郭宏伟。被告范晓芳。原告童前龙与被告郭宏伟、范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前龙诉称:被告郭宏伟、范晓芳系夫妻关系。被告郭宏伟以和其弟弟在九江县赤湖工业园的皮草城投资为由,向我借款200000元。我于2014年4月和5月25日分别借给被告郭宏伟现金各100000元,被告向我出具借条两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季息5000元计算。至起诉时止,被告共支付利息15000元(截止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本息。经我多次催要借款,均无果。2014年下半年左右,被告郭宏伟以离婚为由,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九江供电公司虹能一区集2栋1单元502室的房屋赠与给被告范晓芳。由于该债务是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童前龙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前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退回原告童前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