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德好与林小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好,林小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陈德好,男,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137。被告:林小虎,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1。原告陈德好诉被告林小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英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好诉称:原告在2013年7月1日承接被告经营的中安村实业有限公司大理石装修,于2014年4月30日完工,石材石料款和工资款总计303920元。在开工时已收80000元,其中70000元买石材石料,10000元支付工资。今被告还拖欠石材石料款49940元和173980元工资款未付。有被告写的欠据为凭证。大理石装修完工后,被告林小虎一直至今未付工资款和石材石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就连打电话也不接听。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工资款173980元和石材石料款499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小虎承担。被告林小虎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查明:原告陈德好承接被告林小虎的大理石装修工程。2014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林小虎亲笔书写《欠据》一份,《欠据》确认被告林小虎尚欠原告的装修石材石料款和工资款共计款223920元未付,被告林小虎在《欠据》上签名并盖上指模。后原告一直催被告林小虎支付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据》等为证,经综合分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好与被告林小虎之间已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014年5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的装修石材石料款和工资款共款223920元未付,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资款173980元和石材石料款4994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小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工资款和石材石料款共223920元给原告陈德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小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英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