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洁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619号原告王洁,女,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孔堂村。法定代表人孔凡良,该村委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孔令臣,该村委会会计。原告王洁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下称孔堂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冰、被告孔堂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孔令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我系孔堂村村民,户口也在孔堂村,现未结婚。家庭共有六口人,父亲王学林,母亲李保玲,弟弟王振及弟媳刘鑫,2014年9月,弟弟王振家添一女儿。2014年10月1日孔堂村开始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每人6000元,被告没有分给我该款项。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土地征用补偿款6000元。被告答辩称:按照我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只要女孩结婚了,当年可分得补偿款,以后就没有了。本案原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原告又未与男友共同生活回到我村居住,原告没有子女。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8月原告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证。2012年11月原告又回到孔堂村居住,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孔堂村,至今未迁出。原告方在其他方面无收益。2014年10月1日被告给村民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每人6000元,被告以原告已经举行结婚仪式为由没有发放给原告。被告称其村规民约规定本村女孩只要结婚了当年有补偿,以后就没有了。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原告王洁的户籍在被告处,王洁在其他方面没有收益,原告作为被告的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6000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对于被告主张的村规民约问题,本院认为,村民自治决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村民自治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但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孔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洁土地征用补偿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义军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