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立与被执行人范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立,范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立,男,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范国利,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树立与被执行人范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树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范国利履行给付1.1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国利于2015年6月3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