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郁军,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小芳,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