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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郁军,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小芳,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