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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强与被执行人凌源市盛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凌源市盛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凌源市盛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凌源市盛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4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执行员  徐文甫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温志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