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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于丙秀与王建祥、王瑞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丙秀,王建祥,王瑞军,王瑞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莒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于丙秀,女。委托代理人:管西亭,莒县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建祥,男。被告:王瑞军,男。被告:王瑞起,男。以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蒲英剑,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丙秀与被告王建祥、王瑞军、王瑞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丙秀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丙秀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丙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丙秀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