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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甘惠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惠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755号罪犯甘惠进,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惠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甘惠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甘惠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惠进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6次嘉奖;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3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惠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惠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