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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与被执行人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李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建海,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丽娟与被执行人李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汽开执字第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笑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