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与高新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高新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31号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198号自编1号之12房,组织机构代码72430604-8。法定代表人:龚尤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凤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高新德,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诉被告高新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高新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撤回对被告高新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