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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强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6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某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楠、宋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强某某让赵某(在逃)女友(丽丽,在逃)利用微信名“逃离你身边”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打探到被害人李某在本市北关十字的“依家家居”酒店中,被告人强某某遂纠集许某某、陈某、郭某某(均已判刑)及赵某(在逃),由赵某驾驶陕*****的黑色长城越野车赶到酒店附近等候,再由赵某女友以见面为由将被害人李某骗出。被害人李某出来后,即被被告人强某某等人拉进车内驶至本市长安区郊外,被告人强某某以被害人李某老乡陈某某欠其15000元为由向被害人李某要钱,遭拒后被告人强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并威胁被害人李某,如不给钱就将其拉到沣峪口活埋,被害人李某害怕受到伤害被迫答应被告人强某某等人打电话凑钱。被告人强某某等人为拿到钱,又驾车到本市等驾坡村纠集杜某某(已判刑)后,于2014年4月2日凌晨1时许,将被害人李某控制在本市东二环“多客商务酒店”305房间。同年4月2日上午,被害人李某的哥哥李某峰先给被告人强某某指定的账户汇入10000元现金,但因将存款单填写错误,致使该款被银行退回,同年4月3日9时许,李某峰坚持要见被害人李某,双方再次约定在本市金花路沃尔玛超市门前交款放人。当日11时许,李某峰携款到达指定地点,被告人强某某指使杜某某等人与其女友刘园带被害人李某到沃尔玛门口取款时,杜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将被害人解救。同年4月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高新区鱼化寨一招待所内将郭某某、许某某、陈某抓获。2015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强某某在本市碑林区骡马市佰联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也未提出异议,并有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判决书、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银行明细及汇款单、户籍材料、被告人强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在卷可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强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强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湛人民陪审员  周延伟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