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077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苏祥好、杨军宁,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