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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朱从礼与吴荣强、周美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从礼,吴荣强,周美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朱从礼。被告吴荣强。被告周美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媛,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从礼与吴荣强、周美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从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从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由原告朱从礼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童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