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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蒋丹峰与上海信和航运有限公司、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丹峰,上海信和航运有限公司,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1072-1号原告:蒋丹峰,男,1987年2月26日生,身份证号320621198702266715,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浩,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信和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丹峰与被告上海信和航运有限公司、青岛海诺国际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上海信和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青岛港的“正和12”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蒋丹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蒋丹峰的扣押船舶申请,自即日起扣押被告上海信和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青岛港的“正和12”轮;二、责令两被告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4万元的现金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旭东审 判 员  刘小娜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