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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郑泽春不服剑阁县店子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春,剑阁县店子乡人民政府,剑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剑阁行初字第6号原告:郑泽春,男。被告:剑阁县店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奂安彬,该乡乡长。被告:剑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县县长。原告郑泽春不服被告剑阁县店子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店府发【2015】27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郑泽春于2015年6月19日以该案已被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苍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本院免受。审 判 长  何东升审 判 员  苟军朝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