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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颖竹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