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舒某某,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颖竹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