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钱莉与张忠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张某东,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62-1号原告钱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郭某群,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某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钱某诉被告张某东,第三人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起诉讼保全,本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62号裁定,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原告钱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某大厦1**5(房地产证号30××66)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村9栋**E(房地产证号30××41),于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被告张某东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路某苑B5**(房地产证号30××69)房产。2015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财产置换的申请,要求以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5-福)某保第0301号保函置换上述原告钱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某大厦1**5(房地产证号30××66)、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村9栋**E(房地产证号30××41)的房产。本院认为,深圳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本院认可的担保机构,原告请求置换财产的申请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钱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某大厦1**5(房地产证号30××66)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村9栋**E(房地产证号30××41)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彦(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