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郑瑞娥、周文英、周勤涛、周勤希、周文燕、周文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郑瑞娥,周文英,周勤涛,周勤希,周文燕,周文鹃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委托代理人郑豪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晓佳,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瑞娥,女,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周文英,女,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周勤涛,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周勤希,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周文燕,女,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周文鹃,女,汉族,1995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瑞娥、周文英、周勤涛、周勤希、周文燕、周文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4元,减半收取6622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德  金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