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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085号罪犯杨光腾,男,1983年8月5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潮阳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光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杨光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3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10月、2014你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光腾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