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阮洪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阮洪建,兴化市华兴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英武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史道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才前(特别授权),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洪建。委托代理人陈厚生(特别授权),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兴化市华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八字桥城内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黄克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诉被告阮洪建、第三人兴化市华兴物业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倪其庆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