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吴某,居民。被告卞某,居民。原告吴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清郁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7月18日并生育双胞胎,取名卞甲某、卞乙某。××××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但有赌博的恶习,而且还吸食毒品。2011年被告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8个月刑期。此后双方夫妻矛盾逐渐恶化。现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子女卞甲某、卞乙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1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卞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7月18日并生育双胞胎,取名卞甲某、卞乙某。××××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婚后造成双方夫妻感情不睦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发生的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缺少沟通。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敬互爱,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审 判 员 周清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马文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