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丁正义与陈素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义,陈素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316号原告:丁正义。被告:陈素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正义与被告陈素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正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正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正义负担。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