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154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娅萍,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