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韶关市柏图装饰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韶关市柏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欧新全。被执行人:韶关市柏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振通。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柏图装饰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武法非诉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明洲审 判 员 张贵生代理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泽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