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临湘市支行与聂勇军、李新年、吴静玲、余伦、何海燕、贺正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临湘市支行,余伦,吴静玲,聂勇军,何海燕,贺正兴,李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临湘市支行,住所地:临湘市。负责人周鹏,行长。被执行人余伦,男,1971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吴静玲,女,1971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聂勇军,男,1974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临湘市。被执行人何海燕,女,1973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贺正兴,男,1949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李新年,女,1948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无业,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临湘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聂勇军、李新年、吴静玲、余伦、何海燕、贺正兴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静玲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静玲的银行存款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