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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五矿物流集团天津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物流集团天津货运有限公司,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五矿物流集团天津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梅旺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肖楠,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中阳县枝柯镇师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建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397132.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51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6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