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祥与胡艳、李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祥,胡艳,李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37-1号原告宋祥。被告胡艳。被告李奎。原告宋祥与被告胡艳、李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祥以为保证裁判文书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原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原告宋祥名下的存款30000元;二、依法扣押被告胡艳所有的川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东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