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蔡祥彩、刘衍圣、迟述莲与孙延飞、宋晓娜、王庭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祥彩,刘衍圣,迟述莲,孙延飞,宋晓娜,王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71号��请人:蔡祥彩,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开发区。申请人:刘衍圣,男,汉族,学生,住龙口开发区。申请人:迟述莲,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开发区。被申请人:孙延飞,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系龙口市芦头镇飞勇石材厂业主。被申请人:宋晓娜,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芦头镇。被申请人:王庭强,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开发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怡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