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7号原告牛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肖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