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行审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嘉兴市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市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审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杨学江。被执行人嘉兴市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嘉土资开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9676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036平方米;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共计22427平方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且无逾期的正当理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2015年6月25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红平审 判 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静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