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余某诉桃源县漳江镇金钻量贩广场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桃源县漳江镇金钻量贩广场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505号原告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陶习文,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源县漳江镇金钻量贩广场,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社区3组商贸城门面。经营者罗国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月初,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桃源县漳江镇金钻量贩广场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国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