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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傅求财与傅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求财,傅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09号原告:傅求财,男,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傅建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求财与被告傅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牌楼居委会,且在宿州市埇桥区无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征翔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