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量刃工具有限公司诉陈怖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量刃工具有限公司,陈怖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量刃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怖。上诉人上海量刃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刃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1年5月3日,陈怖与量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陈怖入职量刃公司从事电工、机修工、企业发展参加管理开发工作,每月26天,晚上加班每天3小时,工资每月7,000元(4,000元根据公司上下班打卡记录发放,3,000元由老板给补贴发放)。2011年5月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期限至2013年5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怖从事机修工作,月工资4,000元,月出勤总工时为262小时。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止,约定陈怖从事机修共组,基本工资为1,620元/月。陈怖在职期间,量刃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给予陈怖3,000元。2014年9月26日,量刃公司出具通告一份,言明陈怖上班时间玩手机、不正常工作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给予陈怖辞退处理。陈怖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裁令量刃公司支付陈怖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量刃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原审又查明,量刃公司提供的工资条载明,陈怖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岗位奖金,其中岗位奖金2013年9月为1,087元,2013年10月为1,324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每月为1,076元,2014年4月至8月每月为711元。2014年8月1日,陈怖银行账户分别收到两笔标注为“量刃补偿”的款项,金额分别为27,000元、21,000元。原审认为,量刃公司以陈怖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举证证明陈怖存在严重违纪的事实并足以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遂判令量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怖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工资4,776.7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541.81元。量刃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系在被迫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怖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量刃公司主张系在被迫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佐证,故本院难以采信。量刃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亦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量刃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