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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丽与被告杨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丽,杨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933号原告陈明丽,女,汉族,1976年月10月26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廖俊、陈海兵,江西海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宇,男,汉族,1972年月10月13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丽与被告杨宇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杨宇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在原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兆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