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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雅途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清远市雅途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377号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程荣。委托代理人:关毅,系该司员工。被告:清远市雅途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联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雅途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为1492元,诉讼保全费1092元,合计2584元,由原告中山市天鹰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584元)。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宇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