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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六安亚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六安亚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砀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518号原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凤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六安亚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砀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发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亚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砀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元,财产保全费45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