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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福轩诉秦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轩,秦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李福轩,农民。被告秦志强,农民。原告李福轩诉被告秦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志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福轩诉称:2013年5月起我从被告秦志强手中承接空调安装工程,工程完成后,被告拖欠工程款10000元,被告给我打了一张欠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欠款,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0元。被告秦志强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起原告李福轩从被告秦志强手中承接空调安装工程,工程完成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0000元,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约定2015年3月5号前结清欠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福轩从被告秦志强手中承接空调安装工程,工程完成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0000元,且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被告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秦志强向原告李福轩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志强向原告李福轩支付欠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秦志强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人民陪审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