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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林,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身份证号码500235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凤鸣镇桂泉村*组**号。2007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黄林于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三路13号3座永庆幼儿园前公园处,明知1辆圣火神牌SHS125-9C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2、被告人黄林于同月下旬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葵湖东路31号1座楼梯口处,明知1辆飞鹰牌FY100T-8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2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3、被告人黄林于2015年1月初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中国农业银行侧边,明知1辆建设雅马哈牌JYM125-B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76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4、被告人黄林于2015年1月7日晚上,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葵湖东路31号1座楼梯口处,明知1辆林海雅马哈LYM100T-3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16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计被告人黄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共4辆机动车,共价值人民币21634元。认为被告人黄林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车辆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说明,证人莫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林的供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林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志杰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陈金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润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