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邵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6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大新镇。委托代理人方国强,男,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邵某乙,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6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大新镇。本院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邵某乙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乙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被告邵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邹长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