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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娟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娟,郭相山,王同香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王洪娟,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茹,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相山,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同香,女,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小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洪娟与被申请人郭相山、王同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洪娟撤回异议申请。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