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娟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娟,郭相山,王同香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王洪娟,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茹,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相山,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同香,女,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小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洪娟与被申请人郭相山、王同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洪娟撤回异议申请。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