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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甲,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被执行人汪某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汪某甲与被执行人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80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海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