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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非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华祖培、裘湘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华祖培,裘湘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非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申屠妙琴。被执行人华祖培。被执行人裘湘群。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华祖培、裘湘群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杭桐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华祖培、裘湘群未按裁定履行义务,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7680元、执行费121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华祖培、裘湘群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裘湘群银行存款12210.8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华祖培、裘湘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华祖培、裘湘群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华祖培、裘湘群于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6年6月底前支付20000元,余款于2016年11月30日付清,如有提前支付能力的,应提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裘湘群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非字第21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华祖培、裘湘群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华祖培、裘湘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