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诉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郑凯与潘胜利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凯,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郑凯,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金伟、沈明玥,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胜利,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郑凯因与被申请人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潘胜利在蚌埠市工商银行光彩支行62XXX47、95XX22账户内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胜利在蚌埠市工商银行光彩支行账户62×××47、95×××22内存款人民币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