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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振青与被执行人徐洪梅、宋宝贵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青,徐洪梅、宋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青被执行人:徐洪梅、宋宝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青与被执行人徐洪梅、宋宝贵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洪梅、宋宝贵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